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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醫療判決網路論壇 #02】案例研析-麻醉事故案

(課程影片待補)

案例: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裁定 & 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裁定

  • 主持人:牛惠之 學程主任
  • 與談嘉賓:楊玉隆醫師眾博法律事務所彭德仁律師
[摘要]

 第二場案例係爭事項有二:麻醉醫師對於麻醉事故致使病患成為植物人應否負過失責任?、醫院對 於醫師之行為,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?我們邀請到了開業醫師楊玉隆醫師及眾博法律事務所彭德仁律師,並在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主任牛惠之副教授的主持下,展開討論。

 麻醉醫師責任,初審法院認定麻醉醫師採風險較高之長效肌肉鬆弛劑,為過失,二審法院則認定此為醫療裁量之合理範疇,但於插管失敗後未能立即進行氣切,係有違必需注意之醫療義務,仍為過失;後者法院認定固然醫院在選才時有對於學經歷、技術加以篩選,但針對個案並無據主張細查監督 而能免責,故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至此原告勝訴,卻同時針對此案又提起追加訴訟,請求裁判確定 後仍受之損害,包含看護費、醫療費,進而產生「一事不再理」之法理爭議。

 關於醫療疏失的部分,楊醫師補充道,以現今醫療法第82條及「理智醫師」的概念下,出於診治 病患之善意,難認同法院以「從病患結果來看,(氣切)時間比較遲」的說法。彭律師則認同醫療法 修正後考量進現實醫療情況將增加法院對醫療過程的判斷標準,但較不認同部分是在法律條文的適用 上,「違反注意義務且逾越專業裁量」到底是必要條件、客觀要件還是阻卻違法事由,仍是有待釐清的。

 關於「一事不再理」之法律原則,彭律師分析此案採取分割訴訟的方式,向法院提請分割(部分)請求,保留再提出請求的權利,此種方式常見於債務請求,是訴訟實務上所允許的手段,並非適用一事不再理。

 另外,針對追加訴訟中法院僅判醫院負賠償責任乙事,彭律師解釋目前司法實務是認同同一案有不 同的請求權基礎,原案以民法184、188條侵權行為做請求權基礎;追加訴訟則以民法224、227條 債務不履行、不完全給付為請求基礎,再加上追加訴訟時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時效,且法律實務認為病 方跟醫師本人不存在契約關係,故僅能以病方跟院方存在契約關係為請求權基礎,進行訴訟,為一合 適的訴訟策略。延伸討論醫療法第82條第五項為呼應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後,回歸民法224、227 條,兩規範大致相容,對此,楊醫師有不同見解,「醫療機構」本身並無法「執行」醫療業務而是委 由「醫事人員」執行,若等同於前述民法條實屬累贅,應可採「系統錯誤」一說,解釋為將不可歸責 於「醫事人員」錯誤(如,器材老舊)之事項歸責於醫事機構,可能較為合理。

 最後,彭律師認為從這個案例可以發現醫療糾紛訴訟有相當多的策略,可與專業律師討論,目的是希望提升專業人員的水準。楊醫師則提醒醫療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盡量更加小心謹慎,為病人謀取 最大的健康,也避免憾事發生。

 

(責任編輯:Edward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