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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害著作權民事訴訟-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為中心

本次關於「侵害著作權民事訴訟——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為中心」的研討會為系列講座的第二篇章,講者透過知名音樂人之間的指標性法律訴訟為例證 ,帶我們深入淺出理解的智慧財產權領域 。

在著作權法中,「專屬授權」賦予被授權人極高的法律權利。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,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具有「獨占性」,甚至連身為原創者的著作財產權人不能侵害其權利。本案的核心爭點,即在於雙方合約終止與否的認定。法院的判決展現了法律在探求當事人真意時的嚴謹與彈性。雖然雙方在107年12月6日簽訂的合約終止同意書中,未特別列舉「詞曲版權授權合約」;但法院透過後續107年12月31日兩造發表的公開共同聲明,並結合Line對話與電子郵件 ,採取了意思表示的「連續性與一致性」解釋,進而認定雙方已達成合意終止全部合約的默示意思表示。

此外,本案也釐清了「授權消滅後權利自動回復」的法律效果。當授權契約終止,專屬授權的效力消滅時,無須任何返還或塗銷程序,著作財產權當然回復由原創作者行使。因此,授權人後續的公開演出與發行行為,純屬正當權利的行使,而不構成侵權。

在音樂或影視產業中,合約文字常有約定不明或與實際運作矛盾之處,也再次提醒我們,法院在確認授權範圍時,不應一味拘泥於字面文字,而應以「契約所欲達成之目的」為依據。這份判決不僅是一次契約解釋原則的示範,也提醒我們在實務中追求合約精準度的重要性。